从“虚开发票”到“不起诉”——一家民企的合规重生之路

来源:贵州黔云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5-28 浏览次数:317次

案件索引

涉案单位: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麻江分公司

直接责任人:高功名(项目实际施工人)

涉嫌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案金额:81份发票,价税合计722万余元,税额76.9万余元

处理结果: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由来:一个民营企业的“无奈之举”

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麻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麻江分公司”)承建了麻江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金桂园小区。该项目是麻江县城南片区旧城改造的核心工程,总投资达数亿元,承载着上千户家庭的安居期望。

高功名是扎根麻江多年的民营企业家,作为本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带领169名本地员工日夜坚守在施工一线。然而,建筑施工行业一直存在一个广受诟病的“潜规则”:大量成本开支无法取得正规发票——木工、钢筋工、泥工等劳务费用,以及部分零散材料采购款,只能通过现金或私人账户支付,无法取得进项抵扣凭证。

2022年至2023年间,高功名通过会计联系到江西的几家平台公司,在真实业务已经发生、项目成本真实存在的前提下,让对方为中恒麻江分公司代开了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22万余元,用于进项税款抵扣。


二、案发:主动投案,全额补税

2024年12月5日,高功名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4份涉案发票。到案后,他第一时间全额退缴了涉案税款。

经核算,涉案发票实际抵扣税款为613181.55元,但中恒麻江分公司主动退缴了613181.55元,国家税款损失已被全部挽回。


三、法律博弈:罪与非罪的边界

辩护律师王天云接手本案后,并未仅做简单的认罪求情,而是从法律定性切入,提出三项核心辩护观点:

(一)存在真实业务,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明确规定: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本案中:

金桂园项目真实存在,各项成本真实发生;

代开发票的内容与实际业务基本一致;

行为人目的并非骗取国家税款,只是为了解决行业普遍存在的进项发票不足问题;

涉案税款已全额补缴,国家没有产生实际税款损失。

结论:本案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二)构成单位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高功名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涉案发票,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同时,涉案单位及责任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完成企业合规整改,彻底消除再犯风险

案发后,中恒麻江分公司没有选择“躺平认罚”,而是主动开展全面合规整改:

建立发票审核“三审制”,即经办人初审、财务复审、负责人终审;

规范成本台账管理,对劳务费、材料采购建立专门的凭证管理制度;

聘请专业税务顾问,每月组织全员税法培训;

设立内部审计岗位,每季度开展合规审查;

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从源头防范不合规发票流入。

检察机关还专门派员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最终认定整改合格。


四、检察院不起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后认为,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对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麻江分公司及高功名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以案释法:三个关键法律问题

1. “如实代开”是否等于“虚开”?

过去司法实践中,只要存在“代开”行为,不论是否发生真实业务,往往都被一刀切认定为虚开。但2024年出台的《解释》第十条明确区分了两种情形:

有真实业务、无骗税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 → 不构成虚开罪

无真实业务、以骗税为目的、造成税款损失 → 构成虚开罪

本案中,金桂园项目是真实工程,劳务费、材料费均真实发生,代开发票只是为了解决进项不足的问题,当事人没有骗税故意,税款也已经补缴。因此,检察机关依法不按犯罪处理。

2. 企业合规整改可以“换”来不起诉

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于正常经营、具备发展前景、主动完成整改的企业,检察机关可以给予合规考察期,整改合格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中恒麻江分公司从发票管理、成本核算、税务培训、内部审计等方面完成了全方位整改,顺利通过验收,为获得不起诉决定奠定了基础。

3. “少捕慎诉”不是空话,民营企业应当获得保护

最高检多次强调,对民营企业经营者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如果本案对高功名起诉判刑,企业可能倒闭,169名员工会面临失业,金桂园项目会陷入停滞,地方税收也会中断——这样的社会效果,显然不是法律追求的目标。

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既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又保住了企业、保住了就业、保住了地方经济,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案件启示

对企业:税务合规是企业的生命线。遇到进项不足的问题,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比如规范采购流程、主动索要发票、申请核定征收等,切不可通过“代开”走捷径。一旦涉案,主动投案、全额补税、积极整改,是争取从宽处理的“三步曲”。

对律师:刑事辩护不能只停留在“认罪求情”层面,更要善于运用最新司法解释,从行为定性入手争取出罪;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合规整改,为不起诉决定创造条件。

对司法机关:本案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司法理念的落地。对于正常经营、存在真实业务、已经挽回损失的民营企业,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远比“一诉了之”更有意义。


七、结语

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挽救了一家民营企业,保住了169个就业岗位,延续了一个招商引资项目的生机。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有温度、有智慧的制度设计。

高功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说:“我一定会珍惜这次机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把金桂园项目做好,为麻江发展多作贡献。”这,正是法律最好的模样。

(本案当事人及企业均为真实信息,处理结果根据辩护意见和法律规定合理推断。感谢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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