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一个普通村民的致命归途
2024年7月16日,贵州凯里碧波镇,61岁的吴本华像往常一样前往虎拜石水库钓鱼。上午11点左右,他提着鱼竿踏上了回家的田坎小路。这条路他已经走了无数遍,熟悉得不能再熟悉。可这一天,命运却在田角的拐弯处悄然转向——他手中的鱼竿不慎触碰到上方的高压线,电流瞬间击穿身体,吴本华倒在草丛中,再也没能醒来。
路人发现他时,吴本华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他的右手焦黑碳化,鱼竿断裂损毁,现场景象触目惊心。
一纸诉状:家属索赔78万
吴本华骤然离世,留下了年迈的父母、体弱的妻子和两个尚未完全独立的子女。整个家庭不仅被巨大的悲痛笼罩,更陷入了难以摆脱的经济困境。处理完丧事后,家属与负责供电的供电局协商赔偿,可供电局仅愿意支付20万元了结此事,其中还包含已经垫付的5万元安葬费。家属无法接受这个方案,便委托贵州黔云峰律师事务所王天云律师,将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麻江供电局告上法庭,主张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
争议焦点:是天灾,还是人祸?
供电局辩称:
死者死因并不明确。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仅写着“暴露于其他特指的电流下”,并未明确认定死因为“电击”;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也不代表已经认定死者为触电身亡。
案涉线路架设符合安全规范。事发地点属于水库库区,应当适用“交通困难地区”的安全标准,该标准要求高压线对地安全距离为3米或4.5米,现场测量距离为3.6米,符合国家规范。
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死者是本地人,明知上方有高压线,仍手持3.6米长的鱼竿通过该路段,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供电局已经设置了警示牌,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
家属代理律师王天云认为:
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记录明确记载:死者右手留有电击斑,鱼竿上存在黑色焦糊斑块,结合现场布设的高压线路,足以认定吴本华系触电致死。
现场实测高压线对地垂距仅为3.5米,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4.5米,案涉线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供电局并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是事发之后才补立的,并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高压作业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死者存在过失,也仅能减轻供电局的责任,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真相在细节中浮现
麻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展了扎实的调查工作:
调取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情况说明》《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确认吴本华的死因为“电击”。
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事发现场踏勘,确认该路段为村民日常通行道路,不具备车辆通行条件,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困难地区”。
测量高压线对地距离:供电局自认其中一处距离为3.6米,原告测量结果为3.5米,二者均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4.5米。
查验鱼竿:死者所用鱼竿完全伸展后长度约为3.02米,事发时鱼竿并未收缩,其手持行走过程中触碰了高压线路。
法院认定:
吴本华系手持鱼竿碰触高压线触电身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事发地段属于交通困难地区,高压线对地距离未达到4.5米的国家安全标准,供电局存在过错。
吴本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压线下手持长鱼竿行走,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判决结果:赔偿54万余元
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如下:
死亡赔偿金:855440元
丧葬费:49799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240006元(涵盖年迈父母及妻子)
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以上各项合计1185245元。供电局承担50%责任,计算为592622.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万元,还应赔偿542622.5元。
律师释法:法律是如何实现公平的?
1. 高压作业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也就是说,即使供电局不存在任何过错,只要损害发生,经营者仍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对高度危险活动课以更重的安全义务,保护弱受害人
2. 受害人存在过失,可减轻经营者责任。本案中,吴本华在高压线下手持长鱼竿通行,未尽到普通人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法院据此将供电局的责任比例从可能的70%以上调整为50%,实现了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公平原则。
3. 技术标准不达标,是定责的核心事实。国家标准是最低安全底线,供电局辩称案涉线路“符合规范”,但实测安全距离不足4.5米,法院对该抗辩未予采信。本案对所有公共设施经营者敲响警钟: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安全规范,否则就要承担损害后果。
4. 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老年人”不等于“无劳动能力”。
供电局辩称死者已年过六十,丧失扶养能力。法院明确:法律层面的“老年人”不等于事实上的“无劳动能力”。吴本华生前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其妻莫奎连体弱多病,父母年逾八旬,符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付条件,依法应当支持该项主张。该认定有效保护了农村老年人与体弱配偶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
对公众:在电力设施周边活动时,务必与电力设施保持安全距离,高压线下严禁钓鱼、放风筝、攀爬塔架。生命只有一次,心存侥幸就是不幸的开端。
对经营者:高压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架设,落实定期巡查要求,及时修剪树障,设置醒目警示标志。技术合格不代表绝对安全,管理松懈就是漠视他人生命。
对法律人:办理侵权案件应当准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精细核算损失,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社会:当弱者遭遇不幸,法律从来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平衡利益、分配风险、救济损害的公正工具。本案判决既未纵容死者的疏忽,也未让供电局不当免责,而是在“保护受害人”与“警示社会”之间找到了平衡,这正是司法公平正义的体现。
结语
吴本华离世后,只留下悲痛的家人和54万元的赔偿款。这笔钱换不回逝去的生命,但至少能让他的年迈父母、体弱妻子在余生少一分经济窘迫。而供电局付出的不仅是赔偿款,更应当收获对安全管理的深刻反思。
每一起悲剧,都应当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阶梯。愿高压线下的警示牌不再只是摆设,愿每一位垂钓者都能平安归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高度危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至第十七条(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本文当事人均为真实姓名,案例来源于麻江县人民法院(2024)黔2635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由贵州黔云峰律师事务所王天云律师提供。为保护隐私,对部分细节作了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