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2026年7月1日施行)核心要点与企业维权指引

来源:贵州黔云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6-25 浏览次数:325次

近日,备受全省民营市场主体关注的《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落地。该《条例》于2026年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


作为贵州省首部专门保护、扶持、规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覆盖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全部民营经济主体,从立法层面破除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市场地位弱、准入壁垒多、融资难度大、执法不统一、回款保障弱、维权成本高等行业痛点,是当前贵州省民营市场主体经营发展、权益保障、合规经营的核心法治依据,也标志着贵州民营经济发展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平等化新阶段。


一、立法核心:确立四大平等原则,破除身份歧视。

《条例》贯穿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立法底色,从法律层面明确彻底终结民营经济“身份弱势”问题,确立四大平等核心原则: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所有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同等市场准入机会、同等政策扶持权利、同等司法保护待遇,任何机关、单位、市场主体不得基于所有制形式,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则、差异化限制。


二、九大核心利好条款(企业经营重点适用)。

(一)全面放开市场准入,严禁设置变相壁垒。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全面进入,无任何额外限制。

《条例》明确明令禁止各类隐形门槛、变相壁垒,具体包括: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证、前置条件等形式变相设卡;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本地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招投标项目中,不得限制民营所有制主体参与、不得设置超规模、超年限、超业绩的不合理门槛,严禁指定品牌、产地、供应商,全面保障民企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二)完善融资保障体系,系统性破解融资难题。针对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续贷难问题,《条例》构建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打通多元融资渠道。鼓励省、市、县三级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产业引导基金、信用保证基金,为民营企业首贷、续贷、转贷提供增信兜底支持。

拓宽担保融资范围,支持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数据资产、股权等无形资产、动产开展质押融资;明确金融机构不得无正当理由随意对民企停贷、压贷、抽贷、断贷,保障企业资金链稳定。同时大力支持优质民营企业通过上市、挂牌、股权、债券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拓宽资本市场融资路径。

(三)刚性治理账款拖欠,杜绝恶意拖延回款。《条例》作出刚性约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人员更替、内部流程审批、审计未完成、财政统筹等任何理由,拖欠民营企业货款、工程款、服务款、保证金等各类应付款项。建立账款清欠工作与审计督查、巡视巡察常态化对接机制,对恶意拖欠、拖延回款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追责、公开通报,从制度层面根治政企合作、公建项目中长期存在的回款难顽疾。(四)推行柔性执法,杜绝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全面优化涉企行政执法体系,推行涉企“扫码入企”“综合查一次”监管模式,实现无事不扰、有事必应,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严格落实轻微违法首违不罚、无危害不罚、轻微违规轻罚制度,对企业非主观故意、无危害后果、及时整改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整改、合规指导为主,严禁一刀切关停、查封、处罚,规范行政裁量权。(五)精准保护企业与企业家合法财产、人身权益。明确司法、执法机关办案边界,严禁随意查封企业账户、冻结流动资金、扣押企业资产。严格执行“三个区分”原则:区分企业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区分涉案主体与案外人财产。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正常民商事经济纠纷,杜绝乱立案、滥追责,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与经营稳定性。

(六)赋能科技创新,助力民企转型升级。引导优质创新资源向民营经济集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助力民营企业培育新质生产力。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侵权快速处置机制,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优质民企梯次培育体系,扶持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民企发展,全面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享受科技补贴、人才扶持、产业培育等政策红利。

(七)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落实惠企免申即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涉企事项全程网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大幅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办事流程。创新惠企政策落地机制,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减少企业申报材料、简化审批环节,让扶持政策精准直达市场主体,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八)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构建和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诉讼多渠道衔接联动的纠纷化解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专业化的维权路径。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资源,为民营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合规指导、纠纷调处服务,有效破解企业维权周期长、成本高、流程繁琐的难题。

(九)落实容错纠错机制,稳定企业发展预期。精准区分改革探索失误与违纪违法、无心过失与故意违规、先行先试偏差与滥用职权行为,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容错纠错机制。

对民营企业在创新发展、改革探索中的非主观性失误,依法予以容错免责,杜绝“多做多错、不敢创新、不愿投资”的消极氛围,稳定企业家经营信心与发展预期。


三、八大明确禁止行为(企业维权核心依据)。

《条例》以列举方式明确八类侵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禁止性行为,也是企业遭遇不公对待时,维权、投诉、追责的核心法定依据:1. 在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政府采购中,设置针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排他性条件;2. 变相增设审批、备案、年检、认证门槛,违规增加民营企业经营负担;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恶意拖欠民营企业各类款项;4. 对民营企业实施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随意处罚、重复检查;5. 无正当理由随意查封、冻结、扣押民营企业合法资产与账户;6. 以刑事手段干预、插手正常民商事经济纠纷;7. 克扣、截留、挪用民营经济扶持资金、补贴、奖励;8. 涉企服务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敷衍履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四、法定维权渠道与追责机制。

《条例》明确权责对等、侵权必追责的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规侵害民营经济权益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问责、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主张赔偿。民营企业遭遇侵权、不公对待时,可通过以下法定渠道依法维权:

1. 政务投诉、信访举报;

2. 申请行政复议;

3.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4. 通过调解、仲裁、公证等多元渠道化解纠纷。


五、结语。

《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的正式施行,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筑牢了坚实的法治屏障,是名副其实的民营经济保护法、促进法、维权法。从市场公平竞争、融资权益保障、账款清欠、规范执法、财产保护、纠纷化解全链条,补齐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短板,彻底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对广大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而言,该《条例》既是规范经营、合规发展的行动指南,更是遭遇歧视、侵权、不公对待时最权威、最直接的维权法律依据,将持续护航贵州民营经济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施行时间提示:本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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